您好,欢迎访问-香港骏诚商务有限公司官网!
公司注册问答

公司集团有何特征?

2012-07-18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公司集团是指统一管理下,由法律独立的若干公司联合组成的团队。在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

 
    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这个概念,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公司集团并非法律概念,是针对实践情况而出现的称谓。公司集团本身只能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集团本身并非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
 
    公司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集团的核心是“控制”。公司集团有若干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构成,各成员之间必然有一个联系的纽带,使公司集团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能够有条不紊地运作,这种核心纽带即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这种控制可以分为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完全控制与部分控制、单一控制与复合控制、单向控制、与双向控制、行为控制与结果控制、股权控制与合同控制、法律控制与事实控制等类型。在此不做详细讨论。
 
    2、公司集团中的各个成员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前面的定义,公司集团由若干独立的公司组成,每个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彼此依靠“控制”连接成为公司集团。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公司由自然人设立的局面,实际上成员公司的股东已经法人化了。有母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创建子公司(受控公司),或者采用并购、三角合并等法律途径组建成公司集团。
 
    3、一人公司普遍存在。该特点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公司集团而言的。依照学理及法律的规定,公司集团中控股公司、成员公司的股东均即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在实践中,有大量的公司集团实际控制人只有一个自然人,成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多也是单一的。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法人人格否认的广泛运用。依据公司法原理,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财产,承担独立责任的法人实体,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人制度在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本作用的同时,也被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这种现象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原先的法人制度是不够的,因此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格否认理论作为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公司集团作为诸多法人的联合,彼此之间存在控制关系,依靠这种“控制关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给债权人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和不稳定性。
 
    从上述关于公司集团的概念、特征中可以看出,各种公司集团存在很多共性,因此对公司集团进行分类时在寻找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以行业、地域等为标准,在研究公司集团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时并无多大探讨的空间,意义不够显著。
 
 
来源:www.jc8883.com

本文关键字:香港财税日常问题,香港公司注册流程,海外公司注册流程,注册香港公司步骤,注册公司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