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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离岸金融服务跨境外包应注意

2013-06-30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我国在吸引离岸金融服务外包时,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领域。

    1.加强金融监管法

    金融服务离岸外包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已经引起有关国家对金融安全的担忧,开始强调金融监管。各服务外包国考虑到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都对外包服务进行了立法监管。早在1999年8月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发布了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将外包业务纳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之中。

    2.完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

    金融服务离岸外包必须伴随着金融机构所独有的非公开的客户或业务信息的转移。自从经合组织在1981年首次提出个人资料跨国流通的基本原则,规定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个人资料国际流通的自由,以及对自由流通进行限制的条件以来,就为资料跨国流通确立了基本方向。根据各国和地区从自己的实情出发,制定了相应的资料跨国流通的监管法律,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

    由于我国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方面,尤其是跨国数据流通的相关立法,尚未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这一情况无疑将会对我国开展金融服务外包业务造成影响。对此,相关权威人士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第一、鉴于欧盟指令逐渐成为全球政策的指引,我们有必要参照欧盟立法的标准,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进行完善,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关,建立起一套系统的法律机制。有消息称,国务院已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 而该立法能为我国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扫清法律上的障碍,推动服务外包事业的发展。

    第二、通过政府间的协调, 订立相关的信息安全港协议,通过行业自律来完善个人数据的保护。对于侵犯隐私权的企业将依照隐私权的法律进行处罚。实际上变成了以企业为单位,逐个企业进行认定违反该原则的企业不能以所谓的”侵犯隐私罪论处,只能以“商业欺诈论处,两者的性质、惩处力度和执行机制都完全不同。

    实际上为了鼓励服务外包的发展,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并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出口,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服务外包出口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予以享受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优惠政策。商务部也表示,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市场开拓承接国际(离岸) 服务外包业务可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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