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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问答

如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2012-09-21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将有关信息向特定的人或者公众公开的行为,从而使公司的股东以及社会上的相关权利人能够监督公司的治理。

    目前,信息披露已经上升为公司治理法律监管的一项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的作用在于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免受欺诈,增强股东和公众对公司的信心,提高商业道德水准,促进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该原则并非要求公司将内部的一切信息都公之于众,而是只需要公布一些重要信息。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界定重要信息的标准是:如果某项信息被忽略或者被错误地表述,导致对信息利用者的经济决策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该项信息即重要信息。一般而言,重要的信息也是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如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运行状况、所有权结构、公司的发展目标、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由此可知,我国关于信息披露问题的监管坚持如下原则:

    1、公开性。公开原则是指证卷发行人必须依法向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透露信息。违反法律规定只向部分人透露相关信息,有可能构成证劵法上的内幕交易,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全面性。全面性是指证卷发行者必须全面披露和公开投资人判断证卷投资价值的有关资料。如果公开资料有隐瞒、遗漏的情形,那么所公开的资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法律对这些公告中必须涵盖的内容也作了硬性的规定。

    3、及时性。及时性原则要求披露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灵活地应对。如果在事件发生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未予以公开或者披露,则其作为证卷投资判断依据的价值将有可能失去并可能产生误导作用。

    4、真实性。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禁止以虚假、失实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遵守该条的规定,违反证卷法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要求,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加强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事先防范。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2~54条即对保荐人、证卷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义务作了规定,要求上述人员对公司对外公开的专业性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则需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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