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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相关规定

2013-10-06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企业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是私营企业为了解决银行借贷不足与融资需要之间的矛盾而自发创设的融资方式。从我国目前的具体规定来看,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被禁止。

    主要规定为: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银行颁布的《货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上述两种规定认定公司之间借贷合同无效是存在争议的。有当事人主张:《货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公司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即便如此,审批实践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作为联营一方,与其他公司共同建立联营体,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违反了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否定了该种联营合同的效力。该规定也是审判实践当中认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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