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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的时效规定

2012-11-13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部分种类的公证书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此类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公证书本身已过时效,领事认证自然也就没有意义了。

    另外,一些国家驻华领事馆、大使馆在受理领事认证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性还有特殊规定(可参考外交部网站《外国驻华使馆认证规定、收费一览表》)。所以,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办理后要尽快使用。

    当地省(区、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可以到外省(区、市)外事办公室申办领事认证。由于被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省级外事办公室只掌握本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对其它省份出具的文书不便核实真伪,不能为其办理认证。

    因此,当事人应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关事实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并到该公证处所属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领事认证。

    公证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申请公证,并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馆、大使馆的认证。

    中国驻外领事馆、大使馆不掌握国内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原则上不受理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商业文书的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正常程序补办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馆、大使馆的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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