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香港骏诚商务有限公司官网!
公司注册问答

香港地区证券市场概述

2014-01-16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香港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自19世界40年代割让给英国以后,香港的法律制度也长期受到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英国一判例为主的普通法称为香港法律的主要内容,成文法所占的比例较小。这种特点也放映在香港证券体系中,因此香港没有综合性的证券大法。调节证券市场活动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合并和接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各种自律性规则、证券商团体的各种自律条例等。

    香港主要证券法规

    随着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1973年前后香港股市的波动,改变了香港政府以往不管理证券市场的传统,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证券交易法规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港府也开始积极参与到证券市场的管理中来。

    经过20多年的发展,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也日益完善,构成了一个证券法规体系,其中包括条例、附属法例、规则及一系列守则,其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法规。

    1、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以1948年至1981年英国公司法为蓝本。公司条例包括公司成立及清算(不论其为有限或无限公司)、股票或债卷的发行和发售、费用的登记、公司的管理及行政(如股东大会、会计及财务报告等)。该条例也适应于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修订后允许本地注册的公司购回本身的股份。

    2、证券条例

    《证券条例》于1974年颁布,同年3月生效,是香港政府放弃对证券市场完全自由放任的管理模式,改而采取对证券业进行适度干预的一项立法。《证券条例》规定了与股市及交易有关的规定,管制证券交易及投资顾问业务、提供投资者保障,以及成立和管理赔偿金和设立内幕交易审裁处等。1989年证券业检讨委员会作出建议后,该条例即进行了重大修订,若干原属于该条例监管或规定的范围列入《证监会条例》及《证券(内幕交易)条例》规制。

    3、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于1991年2月生效,规定继续设立内幕交易审裁处,解释构成内幕交易的各种情况,明确有关处罚及加强内幕交易审裁处的权力。简单地说,内幕交易是指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价明个子的人士直接或间接地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向另一个很可能会进行该交易的人士透露这类资料。根据此条例,如果财政司认为内幕交易可能存在,就有权成立内幕交易审裁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如裁定有关人士负有内幕交易的罪责,将对其作出民事甚至刑事制裁。

    4、证监会条例

    《证监会条例》与1989年4月颁布,明确设立证监会,作出政府机关以外唯一的独立监管组织,发展维持市场的健全性,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证措施及推动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良好发展。

    5、证券(公开权益)条例

    《证券(公开权益)条例》于1988年7月首次颁布,并于1991年9月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债卷的某些人士须披露其在这些股份或债卷权益。该条例与1991年作出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定义作出了修订,使在外国注册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也受该条例监管。

    6、保障投资者条例

    《保障投资者条例》于1974年3月颁发后已经过多次修改。它旨在保障投资与证券等行业的人是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各种不正当投资行为的责任。规定对从事证券欺诈、不真实陈述等行为给予经济惩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

    7、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

   该条例与1984年8月颁发,后经修改,与1986年2月正式实施,将当的远东证券、香港证券、金银证券和九龙证券4家交易所合并,同年4月成立香港联合国交易所。

    8、联合国交易所规制和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使联交所可以制定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从而制定了《联合交易所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这两个规则与1986年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后实施,其列明了证券上市的基本要求、发行人的义务、证券商成为联交所会员的资格及所需承担的责任等。

    9、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

    《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最初于1975年8月由当时的证监处批准,是非法定守则。该守则很大部分是根据《伦敦守则》制定的,为计划或正涉及影响香港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的故事及其顾问提供指引。证监会曾对该守则进行全面修订,使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对持。证监会于1992年2月21日通过经修订《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并于1992年4月1日正式生效。 10.香港股份购回守则 《香港股份购回守则》由证监会批准,与1991年4月15日生效。该非法定守则适用于香港所有的上市公司,旨在使受股东得到公平对持。
 
 

本文关键字:香港财税日常问题,香港公司注册流程,海外公司注册流程,注册香港公司步骤,注册公司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