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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律体系介绍

2013-12-29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美国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在结构上大致可分为四个基本层次:

    第一层次是联邦政府制定的证券基本法。美国证券基本法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这三部基本法在美国证券法律体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三部证券基本法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即维护证券业的安全性、有效性'强调在证券自由买卖的同时,对证券市场实施必要的管制,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层次是证券关系法。这是美国国会相继颁布的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法规和法案。其中比较突出的有《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咨询法》、《1970年证券投资人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仲裁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执行法》等等。这些法规、法案对基本法的实施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第三层次是各州的地方证券法规。在联邦政府的监督下,美国各州有权制定证券法,该等地方性证券法规被称为“蓝天法”( Blue Sky Law)。

    第四层次是美国各个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舰定。这些规章制度对证券上市以及交易起到一定的自我管制作用。立法管制并不能全部承担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职能,自我管制正好弥补立法管制中存在的缺陷,通过自我管制较好地协助政府对证券市场实行有效的监督。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对自律管理机构作了明确的规定,允许证券交易所制定对会员有约束力的规则,此类规则涉及到制定证券交易的合同条件;对上市证券进行审查;处理不公正交易;确立价格信息披露等四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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