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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草拟“第二上市”制度

2018-03-26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我们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已经向拥抱新经济、提升香港金融中心竞争力迈出了重要一步。……希望增强香港对于新一代公司和投资者的吸引力,为香港股市注入更多活力。这一重要改革将让香港的资本市场与时并进,更有竞争力。”李小加说。

 
草拟的《上市规则》修订,容许(i) 尚未通过任何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和(ii)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及(iii) 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纳大中华及海外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

 
港交所建议新增三个《上市规则》章节分别落实生物科技、不同投票权架构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三项建议。

 
港交所亦于建议方案中,就从事医药(小分子药物)、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包括诊断)生产和研发,但尚未盈利或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发行人的上市合适性提供了具体指引。其他生物科技产品制造商是否适合上市,将按个别情况考虑。

 
由于根据建议的生物科技章节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尚未通过主板要求的财务资格测试,对投资者来说有额外的潜在风险。故此,建议方案包括详细要求以厘定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并且有更高的市值和加强披露要求,以及限制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动。

 
至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产业公司,建议方案紧密延续咨询总结所拟定的上市制度发展方向。申请上市的发行人须证明其具备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特点,包括公司性质,以及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对公司的贡献。

 
由于不同投票权架构涉及一定的潜在风险,港交所在建议方案提出了详细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权权力、保障同股同权股东的投票权、加强企业管治和加强披露等要求。

 
有关第二上市的新章节,港交所希望在便利受海外监管的创新产业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保障。故此港交所建议三类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循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

(i)咨询总结公布前已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中华公司;
(ii)咨询总结公布后才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iii)非大中华公司。

本文关键字:港交所 第二上市 新经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