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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问答

哪些公司需要向香港注册处处长登记押记?如何办理登记押记?

2018-05-28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公司條例》第8部有关登记押记的条文适用于根据《公司條例》注册的:
(a) 本地公司
(b) 註冊非香港公司
 
当公司设立一项《公司條例》第334条界定的指明押记,或取得受指明押记规限的财产,便需办理登记。一般来说,登记押记文件的订明时限为设立押记的日期后的一个月。除非除非获原讼法庭颁令延展登记期,逾期交付的押记文件恕不受理。
 
公司有责任登记任何指明押记,但拥有该项指明押记权益的人士,例如承押记人或承按人,亦可交付指明押记作登记。
 
请在订明时限内尽早将下列文件连同所需费用,交付金钟道政府合署 14 楼公司注册处:
(a) 已填妥及签署的指明表格 NM1「押记详情的陈述」;及
(b) 设立或证明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如交付登记的表格NM1的资料错误或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有错漏,本处会将文件退回文件提交人更正。已更正的
文件必须于订明时限内交付本处登记,否则须向法庭申请颁令延展登记期。
 

本文关键字:香港公司 登记押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