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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记账报税

利得税两级制税率的常见问题

2018-06-14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1. 什么是两级制利得税率?

答:在香港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2. 哪些纳税实体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有一家或多家有关连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此外,如某法团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2)(a)条(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 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作出选择,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
 

3. 如何定义有关连实体?

答:在以下情况下,某实体(前者) 即属另一实体(后者) 的有关连实体:
 (a) 两个实体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实体;
(b) 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实体控制;
(c) 如前者是经营独资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后者是经营另一项独资经营业务的同一人。
 

4.如何判定"控制"?

答:一般而言,某实体(不论直接或间接地透过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实体):
(a) 拥有或控制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已发行股本;
(b) 有权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表决权;
(c) 有权享有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资本或利润,
即属控制另一实体。
 

5.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个别人士在甚么情况下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不会对其有利?

答:如果个别人士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其应缴税款是以所有来源的合计入息(包括来自非法团业务的利润)按累进税率计算。由于在分类评税下,个别人士可提名他/她其中的一项业务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因此,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计算的税款可能会高于以分类评税方式计算的税款。
 

6. 在两级制利得税率下,首二百万元的限额应该如何分摊给合伙业务中的合伙人?

答:合伙业务的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将按较低的7.5%或8.25%税率(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高于二百万元限额的应评税利润将按较高的15%或16.5%税率(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在适用的情况下,该二百万元限额会按照相关的利润分配比例分摊予法团合伙人及非法团合伙人。
 

7. 两级制利得税率由2018/19课税年度起开始生效。两级制利得税率是否适用于2018/19课税年度的暂缴利得税评税?

答:是。在适用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纳税实体将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缴2018/19课税年度的暂缴利得税。为了行政上的方便,在适用的情况下,纳税实体可在2017/18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声明其业务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缴2018/19课税年度的暂缴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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