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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条列第47B条适用于单位信托计划定额豁免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股份转让

2019-01-08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根据《印花税条例 》(第 117 章) (“该条例”) 的规定,任何完成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的人士须制备及签立成交单据。如属登记转让,该人士须同时签立转让文书。现时每份香港证券转让文书须缴交 5 元定额印花税;另外,如转让是依据一项买卖而进行,每张成交单据须缴交代价款额的 0.1% (完整交易即为 0.2%) 的从价印花税。
 
2. 属于香港证券的单位信托计划 (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除外) ,大部分转让不须缴付从价印花税, 因为计划的经理是透过发行新单位及取消现有单位完成该等转让, 而并非投资者之间的买卖。根据该条例第 19(1A)条,基金经理发行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或赎回单位时所涉及的转让交易,可获豁免缴付从价印花税。然而,此项豁免不包括就每一张转让交易的转让文书所须缴纳的 5 元定额印花税。不属于香港证券的海外单位信托基金,无须缴付印花税。
 
3. 财政司司长在 2003-04 年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单位信托计划下分配或赎回单位时,可获豁免缴交 5 元定额印花税。《2003 年收入(第 3 号 )条例》修订了该条例,以引入第 47B 条从而落实这项建议。此项豁免适用于 2003 年 11 月 14 日或以后完成的所有有关交易。
 
4. 《2016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该修订条例”) 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开始生效以 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引入香港。根据该修订条例加入于该条例的第 37B 条,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的发行、转让及赎回的处理与单位信托计划的单位相同。因此,第 47B条的豁免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转让。
 

印花税条例第 47B 条中的豁免

 
5. 第 47B 条豁免与间接分配或赎回单位信托计划的单位有关的转让文书的 5 元定额印花税。此外,由于该等文书不再是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需提交印花税署署长签注的规定亦相应地不再适用。可获豁免的转让交易类别如下:
 
(a) 转让是藉取消该单位而完成〔第 47B(2)条〕;
(b) 该单位的转让是由单位信托计划下的经理完成,而该等经理完成转让的权力源自该等经理于紧接上述转让之前 2 个月内获得该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转让〔第 47B(3)条〕;及
(c) 该单位的转让是由单位信托计划下的经理完成,而该等经理完成转让的权力源自其他途径,而非源自该等经理以前获得该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转让 〔第 47B(1)条〕。
 
6. 上述各类的单位转让文书毋须呈交印花税署加盖印花及加以签注。在无加盖印花及签注的情况下,此等文书仍可由基金经理或信托人凭以行事,予以存档或登记。
其他单位买卖或转让
 
7. 请注意,此项豁免只适用于上文第 5 段中所述的单位间接分配和赎回。其他各种单位买卖或转让仍受该条例现行条文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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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印花税条例 印花税豁免 单位信托计划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股份转让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