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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于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办理事务的方式及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的公告

2019-02-19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商标条例》(第559章)
 
《专利条例》(第514章)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
 
 
 

更改于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办理事务的方式及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的公告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
 
 
2019 年 2 月 1 日起至 2 月 14 日期间,按上述条例于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统称「注册处」)办理事务的方式,以及注册处办理事务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将按如下所述作出更改:
 
 
 
电子提交
 
 
(a) 为按照《商标规则》第109(2)条、《专利(一般)规则》第93A(2)条或《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60A(2)条以电子方法将电子纪录送交至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或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指定的资讯系统,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如下:
 
办公日 办公时间
2019年2月1日 凌晨0时正至下午5时45分
2019年2月14日 上午9时正至下午11时59分
 
 
为免生疑问,注册处在下列日期及时间将不会提供电子提交服务:
 
日期 时间
2019年2月1日 下午5时46分至下午11时59分
2019年2月2日至13日 凌晨0时正至下午11时59分
2019年2月14日
凌晨0时正至上午8时59分
 
(b) 仅因在上述(a)段指明的日期及时间未能提供电子提交服务,对计算任何上述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注册处的事务的时间并无影响。
 
 
关于系统保养及维修时间,请参阅《使用条款》。
 
 
透过于注册处的临时投递箱提交文件及东西
 
 
(c) 以专人透过于注册处的临时投递箱,交付本公告附件中列出的文件及东西,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如下:
 
办公日 办公时间
2019年2月4日 下午5时46分至下午8时正
2019年2月8日、11日至13日 下午5时46分至下午11时59分
 
 
 
其他事项
 
 
(d) 就下列事项而言,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在有关期间将维持不变:
 
 
(i) 按《专利条例》第 15 或 23 条以传真方式提交资料;
 
 
(ii) 公众于注册处的公众服务柜檯办理就上述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的所有类型事务。
 
 
 
本公告的效力
 
 
本公告将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生效。在生效期间,如本公告与日
 
期为2018年9月14日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公告」(「原公告」)出现不相符的情况,本公告将施行以修改原公告。在本公告生效期间届满后,原公告将恢复其一切效力及作用。
 
 
 
 
 
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梁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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