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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监管局:2018年“融资和货币服务(修正)法”于2019年3月1日生效

2019-04-09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2018年“融资和货币服务(修正)法”
 
 
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2019年3月1日。金融服务委员会高兴地告知,2018年“金融和货币服务(修正)法”(“金融服务管理局修正案”)于2019年3月1日生效。FSMA修正案包括修改该法中的定义、新的可用许可证类别和更新的申请费用。下文重点介绍了一些关键条款,并在经社会网站上公布了全面修订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
 
对金融业务和货币服务业定义的修正
 
融资业务
 
对定义融资业务已修改为包括支付日预付款和消费贷款作为信贷规定。
 
除提供消费金融贷款的情况外,已取消了对根据融资协议可能提供的信贷数额或价值的限制。这些消费金融贷款的金额限于5 000至35 000美元。
 
货币服务业务
 
货币服务业务的定义已经扩大(不仅仅是货币传输),包括电子货币、移动货币、货币支付和其他货币和支付方式,以及自动柜员机的操作。
 
 
新类别牌照
 
该法引入了根据以下相关类型的融资和货币服务业务分类的不同类别的许可证:
 
A类:以任何形式传送金钱,包括电子及流动货币付款;
 
B类:签发、出售或赎回汇票或旅行支票、支票兑现和货币兑换;
 
C类:从事融资业务;
 
D类: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E类:操作自动柜员机(自动柜员机);
 
F类*:在P2P金融科技市场的国际融资和贷款,包括企业对企业(P2B)和企业对企业(B2b)市场;
 
G类*:其他融资及货币服务业务。
 
*目前没有颁发许可证。稍后将引入授权条例。
 
 
收费
 
以下费用自2019年3月1日起适用于根据“金融和货币服务法”获得许可的实体。
 
2018年“融资和货币服务(修正)法”于2019年3月1日生效
 
公司治理补充条款
 
该法:
 
地方表明,董事、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有责任确保被许可的实体遵守有关其业务的相关法律;如果不这样做,则构成犯罪,可处以罚款30 000美元;
授权监察委员会发出审慎指引;及
要求获得许可的实体通过建立单独的帐户来隔离客户资产。
 
 
禁止催款或收取款项
 
禁止未经许可的实体(除非根据该法获得豁免)向第三方索取或接受资金,以便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内外从事货币服务业务和融资业务。
 
 
关于“金融和货币服务法”
 
“金融和货币服务法”于2009年首次颁布。根据该法的规定,从事提供货币服务和融资业务的实体和个人必须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的许可。
 
有关2018年“金融和货币服务(修正)法”的询问可向委员会银行股索尼娅·乔治(Sonia George)查询。Georges@bvifsc.vg)电话:852-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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