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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董事有哪些责任?董事责任的十一条一般原则

2019-07-02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香港公司董事责任指引
 
一般而言,董事的责任源自多方面,包括公司章程、法庭判例和法规。如某人不履行其董事责任,可能须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负上法律责任,亦可能会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
 
虽然法庭判例已载述和阐明大部分重要原则,但往往较为複杂和难于查考。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概述董事在执行职能和行使权力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董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原则1: 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须真诚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这表示董事有责任为现时及未来股东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项责任时,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考虑到达致的结果需要对公司各成员公平。
 
原则2: 有责任为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并为适当目的使用权力
 
公司董事必须是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力。这表示董事行使权力的目的不得有别于获授权的目的。行使董事权力的基本或主要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动机被董事责任指引发现是出于其他原因(例如给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利益或为了操控公司),行使权力的效力可予作废。该董事即使真诚地行事,亦属违反此项责任。
 
原则3: 有责任不转授权力( 经正式授权者除外),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
 
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简称「章程」) 或决议认可,否则公司董事不得转授其权力。公司董事必须对行使权力作出独立判断。
 
原则4: 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65条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以合理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这是指合理地努力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行事时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 —
(i) 可合理预期任何人在执行有关董事就有关公司所执行的职能时会具备的一般知识、技巧以及经验;以及
(ii) 该董事本身具有的一般知识、技巧及经验。
 
原则5: 有责任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衝突
 
公司董事不得容许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衝突。
 
原则6: 有责任不进行有利益关係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规定者除外
 
公司董事如在任何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而订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该公司,该董事便须履行某些责任。如未有履行这些责任,便不得在执行董事职能时授权、促致或准许公司订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从法律规定,否则不得与公司订立交易。
 
法律规定董事须就该等交易披露其利益的性质及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章程可就拟进行的交易订明取得董事或成员批准的程序。董事必须按所规定的范围将有关利益披露。在适用的情况下,他必须获得其他董事或成员的批准。
 
原则7: 有责任不利用董事职位谋取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职位(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利益。
 
原则8: 有责任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作未经授权的用途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的财产或资料,或任何藉董事职位而知悉公司得到的业务机会。如已在公司大会上向公司披露有关的使用或利益,并且获得公司同意,则属例外。
 
原则9: 有责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该董事的职位而给予该董事的个人利益
 
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拥有董事权力或作为其行使董事权力的报酬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给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经藉普通决议表示同意给予的利益,或该项利益是妥善执行董事职能所得的必然附带利益则除外。
 
原则10:有责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决议
 
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须遵从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
 
原则11:备存妥善会计纪录的责任
 
公司董事必须採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公司备存足以显示及解释公司交易的会计纪录,而该等纪录亦须以合理的准确度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财务表现。为免违反《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第275条关于欺诈营商的规定,董事不得在明知没有合理希望可避免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容许公司获取进一步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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