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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卷市场监管的手段有哪些?

2012-12-11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世界各国对证卷市场监管的手段主要有四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自律管理。
 
    1、法律手段。主要指国家通过立法、执法、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规范证卷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一方面,使证卷市场的各个环节按照法律设定的程序运作,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这种国家的强制力抑制和消除证卷市场的各种违规现象,对严重违规的市场参与者予以处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卷市场的良好运转秩序。
 
    以《证卷法》为核心,我国针对证卷市场监管建立了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在规范证卷交易程序、打击证卷欺诈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对于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而言,立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部门规章。如《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等等。《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当中关于证卷市场问题的相关规定,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对证卷市场进行调控。
 
    2、经济手段。主要指通过国家的经济政策来间接调控证卷市场,主要目的是对证卷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整体经济的目标。
 
    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而言,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调控,主要的依托是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外汇管理,以及在拓展境内企业融资方面的手段等等。在金融政策方面,可以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力度,放宽民间借贷政策等;在税收方面,可以考虑降低境内企业的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率;外汇管理方面也可以适当地放宽。无论哪种,都是通过经济手段的调控,为境内企业融资、境外直接融资打开更多的窗口,从而避免境外间接上市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监管难度。
 
    3、行政手段。是指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直接对证卷市场进行干预。行政干预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违反市场经济自由原则的。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这种干预行为很少被采用。我国证卷市场发育较晚,各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在其发展初期,必要的政府干预某种程度上能够维持证卷市场的平稳运行。
 
    对于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行为而言,我国目前的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很难说清楚是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关于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条文基本上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由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来颁布,名称上往往还冠有“通知”字样。我国的法律渊源当中是包含有关部门规章的,部门规章在行政法当中较为常见。上述部门颁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条文,其实是横跨了商法和行政法两个领域,具有商事法律的技术性特点,更多地体现出了行政干预的色彩。
 
    4、自律管理。是指由市场参与者自觉地根据法律、道德或习惯进行自我约束,或通过自发组织各类参与者协会的形,对本行业会员自我约束,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形式。市场自发调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高境界,也是市场经济高度成熟的重要标志。自律管理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运用自发的力量对市场的运营进行规范和调控。自律管理是我国证卷市场调控方式的一种,但是还不是主流的方式。
 
    从目前我国证卷市场的监管现状来看,政府对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调控主要依托的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规范大都由行政机关一立法的形式来颁布,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很多时候是杂糅在一起的,因此能以区分出是行政调控还是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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