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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2013-09-23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1.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1989年5月,香港成立证监会,负责执行《证监会条例》和其他与证券有关的法规。其主要职责是监管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相关期货交易所,以及两者所运行的市场、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商、投资顾问及其代表。

    证监会下辖七个负责监管事务的常务委员会。包括收购上诉委员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退休金计划委员会、单位信托委员会、期货赔偿基金委员会、证券赔偿基金委员会以及内部委员会。

    2.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于1989年根据《证监会条例》而成立,其成员为证券专业人士。委员会就音响市场及市场人士的政策失误向证监会提供意见。

    3.证监会上诉委员会

    证监会上述委员会与1989年成立,负责听取注册认识对监管会决定提出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均为律师。其内部分成员不包括任何监管会的执行理事或雇员。任何人士如果反对监管会的觉得(可能是拒绝注册、停止或撤销注册或没收存款等),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在一般情况下,上诉委员会审裁处小组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如有进一步的上诉,也准许陈诉案情的形式向上诉庭提出。 

    4、内幕交易审裁处

    内幕交易审裁处最处根据《证券条例》设立,其后受1991年9月神效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1990》监管。审裁处的主席为高等法院法官,任期3年,其余两名成员为非公职人士。监管会就任何有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活动向财政司报告,如果财政司认为内幕交易可能存在,就会成立一个内幕交易审裁处进行调查。审裁处的责任是确定是否发行了负有罪责的内幕交易,有关人士的身份及罪责牵涉范围。如裁定有罪,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士需要缴纳罚款,并受审裁处公开谴责。

    此外,从1991年9月起,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士可能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调查完毕及报告发表后,审核处即行解散。如有关人士不服审裁处的决定,可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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