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形下,法庭可以依法作出商标注册、撤销或变更商标注册的判决:
1.将应注册而未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
2.依法应予以注册而被遗漏的商标予以补充登记;
3.没有充分理由而被核准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4.违法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5.注册有误或有瑕疵的注册商标予以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如果商标注册或商标交易存在欺诈,法官可以依法将注册商标撤销或变更。
皇家法官除有权依法核准商标注册外,还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命令或批准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商标注册效力或所有权效力的事项进行注册登记。
(二)商标放弃
应注册商标所有人书面中请,法官可以部分或全部撤销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