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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什么是律师见证?和公证有本质区别?

2018-07-05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律师见证

 
所谓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即“委托人”)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主要表现为见证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的行为;见证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等;见证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等;见证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见证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建议尽量避免办理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等极有可能含有欺诈性成份的见证业务,以及办理以认购权益卡、会员卡等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性质合同的见证。(以上均引用自《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与公证的不同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公证与律师见证的业务性质基本一致,而二者之间的区别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从办理主体上看,律师见证是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各地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

第二,从法律依据上看,律师见证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只能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制订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而公证则可直接依据《公证法(2015年修正)的规定进行;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各类合同、法律文书、继承赠予等行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公证的办理事项则较为广泛,且有国家法律层级的明确规定(具体参见《公证法》第11条);

第四,从法律属性上看,律师见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社会中介机构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证明,仍属于“私证”范畴,依法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公证书则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部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甚至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上看,律师见证必须坚持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时亲眼所见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律师都不能见证,而公证则无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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