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4(1)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证监会授权亦无合理辩解而采用或使用此条例内所列的任何称衔,包括:“stock exchange”、“stock market”、“commodity exchange”、“futures exchange”、“futures market”、“unified exchange”、“united exchange”、“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所”、“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联合交易所”,或与之相似的称衔,即属犯罪。
另外,根据香港法例第82章《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第4(1)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设立或经营此条例适用的商品交易所;或明知而协助经营此等商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