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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新条例取消组织章程大纲

2013-12-18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根据香港公司新条例,废除本地公司须设有组织章程大纲作为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只须设有章程细则。
 
    不过,新《公司条例》规定,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其章程细则中必须载有以下的强制性条文:
 
    公司名称 (第81条) 
 
    成员的法律责任 (第83条) 
 
    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只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84条)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只适用于有股本的公司) (第85(1)条及新条例附表2第5部第8条) 
 
    拟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第103条获批出特许证的组织,或已获批出特许证的有限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内,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 (第82条)。
 
    此外,新条例赋权财政司司长为公司订明章程细则范本。
 
    该等章程细则范本取代第32章附表1所载的A表及C表,并适用于在新条例生效后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公司可采纳适合该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的任何或全部条文,作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
 
    只要该公司在成立为法团时注册的章程细则并没有把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排除或变更,则该等适合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将会适用(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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