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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商标法》 利于企业品牌保护与管理

2014-06-24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中国新《商标法》从2014年5月1日起实行。新法例调整涉及商标申请类别调整、注册程序简化、商标专有权保护等多个方面,缩短了中国商标法与国际通用标准的差距。同时,新法例还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落墨,致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品牌提供更好保护。新法例修订有以下重点:
 
增加声音作为商标的申请种类
声音商标,即能使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如:诺基亚铃声、腾讯QQ消息提示音等显著性声音标志。
 
明确商标注册、驳回、异议及异议复审期限
商标注册审理期限为9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审理期限为9个月;
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审理期限为12个月。 
 
“驰名商标”新规定更有利于维权和保护
鉴于驰名商标的独特商业价值,部分企业不惜弄虚作假盲目追求“驰名商标”。为此,新法例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为了防止侵权,新法例规定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它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的认定证明: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证明;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证明;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证明;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
 
企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时,须提交上述证明资料,请审理部门认定。如企业对其它初审或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异议,亦可提出异议或争议申请。
 
明确禁止抢注他人商标
近年来,商标抢注事件频发,某些公司专门抢注有价值商标。被抢注商标的使用人为了避免公众混淆及维护本身权益,只能向抢注人高价买回商标。抢注乱象严重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对此,新法例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该申请人因与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它关系而明知该商标存在,将不予注册。
 
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应知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抢注情形,不得接受委托,更严禁商标代理机构利用本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否则,该代理机构将被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惩治。 
 
赔偿上限增至人民币300万元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企业可向侵权企业申请赔偿。法院将以侵权行为遭致损失、侵权企业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3倍确定赔偿数额。若无法查清上述情况,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随着中国企业的升级转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改变经营策略,将企业业务从原来的贸易转向自主品牌经营,商标保护意识也逐步提升。据统计,2013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超过188万件,截止2013年底已注册商标达723.8万件。中国新《商标法》的实施,不仅有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还有利于企业提升品牌的管理和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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