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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问答

关于召开股东会议权

2011-10-02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应当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召开。

    2、临时会议一般是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或因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的提议而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必要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并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股东,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合计对公司的出资或持有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的1/10以上。

    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是为了研究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通过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行使其对公司的决策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特殊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权 

    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参加公司决策的场所,也是股东行使参与公司决策权的形式,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如果不能如期召开,势必妨碍股东行使权利,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给予中小股东在个别大股东凭借董事长或董事会的控制,故意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使公司自行其是的情形下的一种救济权。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的流动性大,所以《公司法》规定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不但应持有公司股份的10%以上,而且还要求持有时间达到连续90日以上。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是股东决策权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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