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为了进一步明确“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颁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
“106号文”对“75号文”的操作规程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以7张附表的形式非常详细地对境内居民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离岸公司)在境外融资、融资后在中国境内设立返程投资外商独资企业的整个流程中外汇资本的流入和流出的监管细则进行了规范。
“106号文”的7张附表分别是:
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
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补登记;
7、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
2010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中涉及的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表有:
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
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核准;
5、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2011年3月4日,为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申报工作,商务部发布《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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