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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问答

离岸注册公司运营操作与法规

2013-05-31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如今,离岸注册公司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启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作用。然而离岸公司的运营模式却大同小异。

    离岸贸易正是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进出口业务运营商而言,如何降低成本,以更具吸引力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成为企业运营的重中之重。  

    离岸操作正是进行国际资本运营和调度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海外资金量充裕,如何寻找一条更加富有吸引力的资金运营路线,离岸操作起到了其他运营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离岸贸易的操作方式是一种综合的全面的降低企业进出口运营成本的国际贸易操作方式。它综合解决了国际结算、税务、财务、船务运营、关务、进出口业务操作、单证、资本运营、资产转移、资金国内外调度等诸多问题,为进出口企业开辟了成本和精算之门。

    同时,通过离岸贸易的操作方式,还可以合理合法地规避目前企业所面临的大量的贸易壁垒及各种税费,同时也解决了某些国家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难题。 

    如适合行业:外贸加工出口型或大型的工业企业  

    推荐模式:“新加坡公司+马绍耳公司”模式,“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模式

    作为新兴的、边缘化的法律规范,离岸金融法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法与离岸金融之间存在着互动的关系。早前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它货币的存放款业务。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急剧增长。到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进来。区别在于这种货币存放仅限于非居民。

    离岸金融关系可以分为离岸金融交易关系和离岸金融监管关系,前者属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属于上位的监管者与下位的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调整离岸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金融私法,而调整离岸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金融公法。

    由于离岸金融交易关系是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当事人又来自不同的国家,因此这种关系本质上属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相应地应当适用调整横向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私法。

    离岸金融法是适应于近几十年金融创新、金融一体化与全球化的浪潮,适应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法律制度。法律的发展一般都滞后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这一点,离岸金融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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