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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刊宪变更条例

2018-04-13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 于2014年3月3日生效,有关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个人身分识别号码及无纸化制度的条文除外。
 
《公司条例》全文 (第622章) (在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内的全文)
 

《新公司条列》修订条列项:
1、 董事股东:所有香港公司需委任1位以上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若聘用合约超过3年者,需获得其他成员批准;非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需重新委任1为以上自然担任董事;
 
2、 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份:不硬性设定一元一股,可由公司内部自行分配。公司资产按实际情况而定。新条例实施之前发行的股份均视为无面值,无需进行转换程序。
 
3、 公司注销:需申明没有法庭官司以及香港没有不动产。
 
4、 制定有关失实核数师报告的新罪行
 
5、 处长有权剔除无营运或违规的公司。香港公司查询10.秘书公司可随时书面通知董事,辞去秘书职位,董事须实时委任新秘书,否则负上失责罪名,每日可判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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