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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或证明押记的文书的副本如何核证?

2018-05-28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设立或证明押记的文书的副本应如何核证?

请按照《公司条例》第333(4)条核证文书的副本。文书副本须经以下人士核证为真实副本:
(a) 经由:
(i) 交付该副本登记的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或
(ii) 该公司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b) 经由:
(i) 拥有该项押记的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或
(ii) 如果:
     (A) 拥有权益的人是自然人,该拥有权益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B) 拥有权益的人是法人团体,该拥有权益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该拥有权益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书。

本文关键字:证明押记 核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