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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记账报税

德国主要有哪些税收

2012-09-26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一)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r)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 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

— 从事工商业的收入

— 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

— 受雇工作所得

— 投资所得

— 租金收入

— 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开支和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目前单身和年已婚夫妻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分别为年收入7664欧元和15328欧元。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2%。自2007年1月期,对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以上(已婚者50万欧元以上)的税率提高到45%。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2.资本收益税(Kapitalertragsteuer)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红利税为20%,由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时代扣。存款利息税30%,由银行支付利息时代扣。其他股票、债券、期货的买卖收益税为35%,由收益支付机构代扣。
(二)公司所得税(Körperschaftsteuer)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KStG)和《公司税法》。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率现统一为25%,由各联邦州收取。

 

(三)团结附加税(Solidaritätszuschlag)

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年开征此税。原计划为临时税收,1993年曾一度废止,后于1995年恢复。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5.5%。

 

(四)营业税(Gewerbesteuer)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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