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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香港公司条例

2012-07-12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

《公司条例草案》于2012年7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成为法例。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于2012年8月10日刊宪,其中包含超过900项条文及10个附表。
 
新条例旨在达致四个主要目的,分别是:加强企业管治、确保规管更为妥善、方便营商及使公司法例现代化。为达致上述目的而提出的主要新猷摘录于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5/2012号附件。
 
部分主要新猷的要点现载列如下:
 
废除股份面值
新条例强制所有股本公司采取无面值制度,并废除股本面值制度。
 
限制法人团体担任私人公司的董事
规定每间私人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公司会获给予由新条例生效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该项新规定。
 
取代人数验证
就公司进行私有化计划及指定安排计划的「人数验证」,由「占不超过10%的无利害关系股份表决权」这项新规定所取代。法院获赋予一项新的酌情权,倘若就有关的成员计划「人数验证」的要求是保留的话,法院有酌情权不施行「人数验证」。
 
厘清董事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
为了让董事有明确的指引,新条例纳入一套混合客观及主观准则,以厘清董事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标准。
 
加强执法制度
新条例加强有关公司高级人员违反法例条文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执法制度,包括订定「责任人」的新订义,把不履行或违反规定可遭检控的门坎降低。
 
便利拟备简明报告
新条例准许符合指定规模准则的公司拟备简明财务报告及简明董事报告。不符合指定规模准则的较大型私人公司,其规模如没有超出一个更高的门坎,只要获持有最少75%表决权的成员通过决议,而且没有其他成员反对,亦可拟备简明财务报告及简明董事报告。
 
加强核数师的权利
赋权核数师可要求更多人士,包括公司的香港附属企业的高级人员,以及任何持有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会计纪录或须就该等纪录负责的人士,提供核数师为履行职责合理所需的数据或解释。违反提供资料或解释的罪责扩及公司的高级人员及更多人士。
 
方便营商 
公司可在取得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无须举行周年成员大会。
就减少股本引入以偿付能力测试作为依据的不经法院程序,作为另一选择。
让公司自行选择是否使用法团印章,以及放宽对公司须备有供在外地使用的正式印章的规定。
 
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障 
订立新条文,停止让公众查阅董事的住址及完整的个人身分证/ 护照号码,以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障。
新条例将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生效。在其生效前,政府将提交配套附属法例,让立法会在2013年审议通过。
 
在此下载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5/2012号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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